一、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厂矿企业的委托,做好厂矿企业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二、接受厂矿企业的委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等联系落实工作。
三、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对X线机进行影像质量检测、射线装置防护检测、核医学场所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其健康监护等工作。
四、按程序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和职业病鉴定工作。
五、开展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工作。
六、做好网络直报工作,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等结果及时上报。
七、对职业病咨询进行答复。
八、接受企业委托进行能力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九、受市社劳保委托做好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工作。